2024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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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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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依法招标制度
(一)准确把握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同时符合以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邀请招标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必要条件。政府采购类项目按西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核不招标的条件。符合上述(一)必须招标范围,拟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
2.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
8.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涉密项目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定密和管理权限,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不进行招标的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优化招标方案核准。市、县(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具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单位可以在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可先行核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方案。备案制项目不核准招标方案,但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招标。
(四)禁止各类规避招标行为。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
二、建立更加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五)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在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六)强化概算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参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行为的通知》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不得以发展改革委概算批复投资金额作为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和结算审查工作,并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可根据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下浮作为招标限价。
(七)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招标文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并严格履行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予以发布,及时清除招标文件中不合理条款和设置的妨碍建设统一大市场隐形壁垒,细化完善评标和定标标准,最大限度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
(八)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制定专家违规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审查、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强化招投标文件约束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中标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件,约定的施工期限、合同金额、支付要求等条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一律由中标人承担。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执行行为的监督,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试点推广实施“评定分离”。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将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分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评标工作,确定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名单后提交招标人,再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人。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财政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的重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采取“评定分离”方式开展定标。2000万元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定标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招投标申请前向招标人出具评标和定标方式确认书。
(十一)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率先在全区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慧化”评标系统;充分利用北京、江苏对口支援省市招标投标领域优势资源,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十二)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类型、项目性质、潜在投标人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行免缴投标保证金。探索推行以“承诺+信用”减免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综合参考行业、协会、银行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综合投标企业书面承诺,试行减免投标保证。被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法律、法规,不因减免投标保证金而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金减免试行期与自治区相关政策同步。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十三)严格约束领导干部行为。党政机关干部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资质挂靠的,招标人和被要求提供资质挂靠的单位要如实登记并报告。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干预、操纵一切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行为一经查实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记录制度,招标人全程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要对招标投标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内容进行详细记载,随时备查。
(十四)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单位依法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自行组织开展招标、建设等工作。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对项目单位及其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项目单位要根据需要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以《招标代理服务规范》为遵循,实现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化发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交易现场考核和信用评价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不良行为的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人关联企业三年内禁止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十六)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绝不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并确保综合到岗率达85%以上。投标人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提供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在三年内不得使用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其他单位,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
(十七)严格依法履行部门职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对招标方案核准事项进行监督。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审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行审局开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受理专席。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类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对招投标领域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对拒不履责、不正确履责、拖延履责等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十八)强化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着力构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指导意见》细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评估督导,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工作建议。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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