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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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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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22〕61号
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国有企业:
《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发文目的】为切实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健康发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使用,确保国有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拉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第一层级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围绕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主业方向和目标,统筹使用好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30%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其余均作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 改革成本支出;
(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
(三)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入,设立全资、控股公司,参股投资,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四)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筹集项目资本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本金;
(五)其他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必要支出。
第四条【支持规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支持资金规模。
第五条【支持方向】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应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集中,推动我市重大产业发展。
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管理原则和发展导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金支持突出以下发展导向:
(一)促进改革。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中资源做强主业。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动态补充。立足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现状,以绩效为导向,结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三)激励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提升市属国有企业质量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基本目标,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优质项目、长期股权投资等,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第二章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资金管理
第七条【支持方向】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成本等支出。
第八条【支持方式】财政部门利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或专项财政补助提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支持资金。
第九条【申报材料】市属国有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的,应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具体历史遗留问题等的报告及相关支撑资料;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决策文件;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审核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审核后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上报市政府】国资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并提出建议给予支持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具体额度,上报市政府后最终确定。
第三章 企业注入资本金管理
第十二条【支持方向】企业注入资本金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市属企业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三条【支持方式】财政部门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国企资本金额度,由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或国企绩效考核结果注入资本金。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市属国有企业申请补充注册资本时,应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国资监管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注入资本金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决策文件;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国资监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注入资本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请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确定支持额度】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参照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并提出建议给予支持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具体额度,上报市政府后最终确定。
(一)商业一类(竞争类)国有企业。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税收贡献率、资产负债率五项指标,分别对商业一类(竞争类)国有企业的投资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税收贡献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资金需求,确定注入资本金补充额度。
(二)商业二类(功能类)国有企业。选择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税收贡献率、资产负债率四项指标,分别对商业二类(功能类)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税收贡献、偿债能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资金需求,确定注入资本金额度。
(三)公益类(保障类)国有企业。选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税收贡献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度四项指标,分别对公益类(保障类)国有企业的发展能力、税收贡献、偿债能力、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资金需求,确定注入资本金额度。
第十七条【指标动态调整】对商业一类(竞争类)、商业二类(功能类)、公益类(保障类)企业的评价指标及其权重设置,由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目标要求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章 公益性项目资本金支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支持方向】项目资本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确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事业项目。
第十九条【支持方式】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资金来源,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投资项目立项批复、合作方净资产证明材料等相关文 件;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投融资方案;
(四)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支持事项的市属国有企业申请项目资本金支持时,应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交由国资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时,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出资方式、社会效益、风险控制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国资监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本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请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上报拉萨市政府】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结合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目标及相关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并提出建议给予支持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具体额度,上报市政府后最终确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虚报项目】市属国有企业虚报投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项目资本金支持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金支持资金,虚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财政支持资金。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持方向】按照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和保值增值要求,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等方式,在拉萨优势特色产业领域整合自身资源和优势,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对市属国有企业已投资的民营企业继续追加投资,或协同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优质民营企业,深入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作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第二十六条【支持额度】支持额度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和财力情况,结合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年初确定本年度新增长期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额度,上报市政府后最终确定。
第二十七条【支持方式】财政部门将经市政府确定的本年度长期股权投资支持额度,通过国资部门一次性拨付至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银行专户,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银行专户产生的利息参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相关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前期已投项目产生的年度股东分红收益,原则上继续存放于 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专户中,自动转为下一年度长期 股权投资资金本金。财政部门年初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资金本金, 投资期限原则为8年,自当年拨付起计算的第9年年初,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投资资金本金足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根据财政资金盘活要求,财政部门前期已投入用于长期股权 投资且资金仍在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专户中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实际投入使用的资金将全部收回,由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时上缴市本级国库。
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拉萨市政府对目标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履行股东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要求】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 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
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四)坚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本导向,根据市场变化情况, 可适时退出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九条【长期股权投资风险】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投资;
(二)严禁对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进行投资;
(三)严禁对涉及监管部门提示的其他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条【申报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对自身已完成股权投资或计划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申请长期股权投资资金支持时,应当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材料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资金支持申请文件;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决策文件;
(三)目标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等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申请长期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开展专业化项目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同意投资的项目,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出具《投资建议书》,同目标公司其他基本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表决审核意见】设立拉萨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各委员从长期股权投资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审核程序。
一般情况下,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委员一致表决同意的项目,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可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申报项目的市属国有企业各自发挥自身主业优势,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大投后管理力度。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分红,计 入投资收益;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比例享受股东分红,不计入自身投资收益。计入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分为两部分:(1)每年按照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管理的长期股权投资资金累计额度(包含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的本年度新增长期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额度和年初向财政部门备案的已投项目产生的年度股东分红收益或股权退出本金及收益额度)的2%,作为资金管理费用,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每年初一次性收取;(2)若已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净收益率达6%及以上,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项目净收益的20%作为年度项目投资管理超额收益。
第三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机制】充分考虑被投资项目的实际发展状况、所处的产业环境、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结合拉萨平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申报项目的市属国有企业对项目监管过程中的综合评估结果,选择IPO、挂牌转让、并购、股份回购等路径中最合适的退出路径,制定退出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责任主体职责】市属国有企业是加强注册资本补充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支持资金和项目资本金支持资金管控的责任主体。
企业董事会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建设、资金重大决策和资金 风险管理等职责;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落实、资金运营环节的控制和及时处置资金风险等职责;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履行资金管控制度监督、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等职责。
企业财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应履行资金日常管控、收支统筹及 审核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支持事项由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 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定年度资金分类安排计划;确定注册资本补充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支持资金和项目资本金支持资金的支持政策;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注册 资本补充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支持资金和项目资本金支持资金事 项;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从部门职能工作出发,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 查。
第三十七条【过程备案】对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凡使用财政资金的长期股权投资、资本金支持项目、资本金注入等,市属国有企业按年度须向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安排使用结果。
第三十八条【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对资本金安排使用实施跟踪问效。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企业功能定位、企业经营业绩,依据国资监管部门年度发展目标考核结果,未完成发展目标任务的商业类(含竞争类和功能类)市属国有企业次年不再纳入注册资本金补充范围。
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和具体项目投资的,事先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完成后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未达到目标的市属国有企业次年不再纳入资本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九条【资金绩效评价】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财政部门应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资本金实际完成出资后的 第三个年度内,自主开展或聘请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独立第三 方机构完成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绩效评价单位要求】凡承担使用补充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后评价、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等相关工作的机构或与市属国有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不得作为该项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成果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决策依据,作为国资监管部门开展经营投资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追责依据,作为市属国有企业编制修订战略规划和投资预算、董事会和经营层履职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违法违规追责】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拉萨市财政局、拉萨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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