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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2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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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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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6-0000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6903896000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拉政办发〔202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指南汇编》和《拉萨市应急总体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拉萨市,应由拉萨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拉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拉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风险分析

近年来,全国突发环境事件从数量来看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仍然呈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突发环境事件时空分布不确定,诱因复杂,涉及污染物种类多,环境影响大,敏感程度高,防范处置难度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敏感度、社会关注度高,一旦事件造成水源地污染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可能对周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易引发较大的社会问题。面对突发环境事件诱因杂、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处置困难等特点,需不断提高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

(五)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六)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七)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为《拉萨市应急总体预案(试行)》规定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领导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及专家组组成。

(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治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对策措施;

2.监测预警、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形势,建立联合会商机制,部署日常风险防控工作;

3.督促检查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治工作,指导支持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相应处置工作;

5.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二级(Ⅱ级)及以上响应建议;

6.完成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

2.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起草上报和发布等,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3.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4.组建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组织或参与事件调查、污染责任划分、污染损害评估、事件总结上报、善后处理、指导组织事发责任单位恢复重建等工作;

5.汇集、上报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

6.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起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

7.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地震局、气象局、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空军拉萨基地、市红十字会、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拉萨供电公司。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舆情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

3.拉萨警备区: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需要,协调驻拉萨部队,预备役,组织民兵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援和重建工作。

4.武警拉萨支队: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需要,组织市特种专业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立项。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工作;依托拉萨市数据共享平台,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7.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结合道路性质,汇报相关职能部门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

8.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提供事件涉及地理信息数据,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及项目建设。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时,实施紧急抢险,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扩散;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挥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负责责令污染物事故性排放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企业停止排污行为。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音、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过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环境应急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13.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14.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整理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在应急处置现场,根据主责部门需要为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配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核定、损失评估及统计的相关辅助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6.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应急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旅游区保护、损害评估和游客转移疏散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医疗救护、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协调专家或技术力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负责拟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调拨。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食品原材料污染的,负责防范受污染食品原材料流入餐饮消费环节,引发次生食品安全事故。

20.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1.市统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协助做好数据分析评估。

22.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中动植物和重要保护区域等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23.市地震局:负责加强与自治区地震局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地震监测和震情信息收集工作,并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做出分析、判定,为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24.市气象局: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正常运行,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5.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气、热供应保障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受损的修复工作,参与城市公共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

26.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2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8.市森林消防大队:服从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调动,参与突发性抢险救灾工作。

29.空军拉萨基地:必要时负责开展空中救援工作。

30.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开展救灾准备工作,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对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现场自救互救知识。

31.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拉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线网及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供应;根据需要采取切断电源、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提供应急电源等措施,为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四)现场指挥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属地县(区)政府设立县(区)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市委、市政府依托市专项指挥部,选择合适的场所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明显的标识,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区)现场指挥部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自治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并入自治区现场指挥部。

市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及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应急工作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负责现场指挥部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证件印制发放等工作;办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工作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以及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络、对接和协调;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空军拉萨基地、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拉萨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受影响人员有序疏散、安全转移;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污染源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封堵污染源、控制污染物,避免事件升级扩大;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敏感区域、农作物、水产、畜牧、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西藏自治区拉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水利局、气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及临时调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对各种监测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总结,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

4.事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区域交通管制、安全警戒、现场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负责事件调查、取证,做出调查结论,涉及违法犯罪的控制相关责任人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5.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当地医疗机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疾病控制、饮用水监测等工作。

6.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等;负责安置受影响人员及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舆论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8.专家咨询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环境应急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五)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规范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和应急准备相关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风险防控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各县(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完成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依规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应急总指挥部、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定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审定,通过市气象局预警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本市及当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或古建筑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用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3)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由发布机构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信息报送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成员单位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应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能判明的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受体等环境敏感点(区域)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时通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必要时,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对事件作进一步核实,掌握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反馈事件进展。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有关单位、事发地所在县(区)委、县(区)政府、指挥机构、市直相关部门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20分钟内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5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及市人民政府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执行。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1)初报

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县(区)分局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核实情况后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紧急的(初步认定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核实情况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认为事态较大,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按较大以上事件报告要求上报。如发生涉安全生产、伴随火灾或污染涉及河流、农业等情况的,应当同时向应急、消防、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通报;可能涉及跨界污染的,向相应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主要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应急监测情况、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2) 续报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书面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续报经总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审定后上报。一般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主要内容: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已采取措施及实时污染防控效果、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稳定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处置措施等。

(3)终报

一般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及结果、参加处理的部门及工作内容、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事件社会影响及遗留问题、总结处置经验及问题、责任追究及查处情况、工作建议等。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向有关地区、国家、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I级、II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市一级(Ⅰ级)或二级(Ⅱ级)应急响应,或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二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负责签发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第一总指挥长或总指挥长负责签发一级(Ⅰ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市、县(区)全力配合,并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立即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并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处置工作。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带领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一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总指挥部第一总指挥长、总指挥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常务副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污染事态的扩大。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集结、物资准备等工作,随时待命或根据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涉及污染的行业成员单位及涉及事发地县(区)主要领导随时到位,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4)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控制、切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指挥长负责签发三级(Ш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组织救援力量处置,并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措施: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内容同I级、II级响应条款。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环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污染事态的扩大。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集结、物资准备等工作,随时待命或根据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及事发地县(区)主要领导随时到位,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4)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必要时调集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跨设区市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3.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需要协助的其他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副指挥长负责签发四级(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由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组织救援力量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应对。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应急措施: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应急工作组,各市直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县(区)对应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帮助、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需抽调人员或调用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时,各市直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和协助。

(3)如属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处置措施

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采取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面,转移、救助和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区域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援助,同时收集核实信息上报。市本级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指导地方做好先期处置及向上汇报、请示等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及现场指挥长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因素,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涉事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污染控制

涉事单位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消防废水和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现场防护,同时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安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 救援队伍物资调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6)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安全防护

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当时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划定疏散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联动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与属地企业应急预案进行有效衔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对于跨市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与联合处置,要求2小时内启动跨区域协调。

(六)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应急物资时,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发布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污染消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紧急动员令时,应积极配合行动,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七)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应急结束条件之一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发布与管理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参与和协助;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包括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五、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征用补偿。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调查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三)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四)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应急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三)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加快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四)通信、交通和运输保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五)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市生态环境局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七)应急值守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 宣传培训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

根据《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藏政办发〔2025〕18号),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双盲演练等形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市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拉政办发〔2022〕7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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