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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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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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2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符合以下范围的决策事项可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一)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及内部工作流程等;
(三)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审定发布部门,市司法局作为审核责任部门,协同承担组织制定、动态管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任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从决策事项的立项、资金、规划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应当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否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职能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明确的征集时限和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下一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表。
相关部门虽未申报,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组织编制。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审核。其中市司法局负责审查、市发改委负责经济和非经济政策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市市场管监局负责公平性竞争审查。审核过程中,应当征求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纳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根据审核结果统筹拟订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同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含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经市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时跟进决策执行进程,确保实施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未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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