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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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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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24〕13号
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拉萨市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规定
为规范拉萨市财政资金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级(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对拉萨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条 财政资金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依规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分配财政资金,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合理使用。
(二)集体决策,依法报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把预算绩效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判断依据,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外,财政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府预算编制及审批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结合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年度预算盘子,报拉萨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本级预算盘子,编制拉萨市本级预算草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行业部门要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
第七条 上级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按以下程序分配:
地方统筹使用的财力性资金,除自治区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外,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办理。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有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由行业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主要包括教科文卫、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公共安全、节能环保、住房保障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上级财政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按以下程序分配:
由行业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车购税补助、污染防治、军民融合发展、重大传染病防控、农村综合改革、外经贸发展、服务业发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等资金。
第九条 编制年初预算时,由行业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行业部门提前(预)下达,提前(预)下达有调整的资金,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在预算执行中对已下达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经上级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市财政局方可调整。
第四章 拉萨市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十条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60日内下达。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按标准安排的工资、社保缴费、抚恤金、职业年金等基本支出,按合同约定安排的支出,按既定政策范围、标准、人数等安排的支出,以及据实结算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行业部门申请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除人员支出(含工资、社保、抚恤金等)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级下达的追加预算、据实结算以及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事项外,行业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追加或调剂预算申请,市财政局应当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超过时限一律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 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项目资金,其资金分配须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办理,市财政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时限一律不再办理,由市财政局收回平衡预算。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须拉萨市本级配套安排的资金,由行业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行业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增财政支出,涉及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突事项等增加的支出,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行业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行业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编制年初预算时,由行业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行业部门提前(预)下达。在预算执行中对已下达须调整的项目资金,由行业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无资金来源的项目资金实行分级报批,重大事项政府集体决策,按以下程序分配:
除涉及重大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事项,市财政局先行预拨部分资金至行业部门,待材料齐全、依据充足后,市财政局会同行业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下达资金,多退少补外,由行业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行业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五章 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结合市直部门和县(区、园区)申报项目、债务负担情况等因素提出新增政府债券申请,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编制市本级调整预算草案,报拉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预算调整及审批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原则上不调整年度预算盘子,硬化预算约束。
第二十一条 增加或者减少本级预算收支、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等事项,由市财政局编制调整预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行业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和使用意见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前置审查情况、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意见等基本要件,同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供绩效目标、分配因素、基础数据、测算标准等基础资料,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行业部门是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既要组织相关单位和县(区、园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申报,也要指导相关单位和县(区、园区)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起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除中央、自治区有明确规定或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批示精神的,不得对设立专项资金、确定支出标准和规模等进行规定。涉及的财政具体政策和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非预算单位参照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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