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8/15
16:30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中小】
浏览量: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技术方案>的通知》(藏自然资〔2020〕63 号)相关要求,拉萨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拉政发〔2023〕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技术方案〉的通知》以及《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拉自然资〔2020〕468号)文件精神,要求“同步做好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配套工作,各市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得挤占区片综合地价费用。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步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行署(人民政府)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同时,结合拉萨市近年来经济发展情况、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发展等现实因素,原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在及时更新和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同时,也要同步制定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服务于当前土地征收工作,并为制定相关的征地补偿政策提供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明确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时间与政策衔接、适用范围、政策实施要求、具体补偿标准等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标准实施时间与政策衔接。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配套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即2023年8月1日。鉴于《通知》公布之日与原标准有空档期,《通知》也进行了明确:“如本标准公布前,已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二)适用范围。《通知》明确指出本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还特别指出,如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可参照相近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有争议,可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协商认定。
(三)政策实施要求。首先要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纠纷协处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同时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强征收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补偿标准。《通知》最后对拉萨市范围内的各县(区)、各功能园区具体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主要分为四大类型,分别为:青苗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并对各类型补偿标准价格进行了细分,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能够真实服务于土地征收工作。
三、涉及范围
此《通知》涉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市直各部门。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技术方案》的通知(藏自然资〔2020〕63 号)
责任编辑:陈灏
【打印本文】【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