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5/15
12:34
来源: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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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拉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拉政办发〔202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0日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并施行。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悉、了解《办法》的有关情况,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新型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城市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传统的城市建设模式,海绵城市在技术和管理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全国许多城市开展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管理文件编制和发布的相关工作,以便在制度层面保障海绵城市的建设。
2023年5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竞争性评审,经专家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我市成功入选全国第三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提升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全力争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确立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固化海绵城市建设顶层设计,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现行的城市建设体系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闭合的管理制度,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方职责,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从而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高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助力城市绿色发展。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规定,同时借鉴了国内相关城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维护、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一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部分。对《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制定《办法》旨在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为规划管理部分。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作出了规定,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公园、绿道、风景区等相关专项规划应贯彻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和内容;规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方案规划设计条件的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为建设管理部分。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用地选址、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提出具体要求。规定项目在立项审批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内容;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纳入地块规划条件;规定项目设计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规划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使用。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为运营维护部分。明确了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及其职责,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检查制度,督促运营维护单位搞好日常维护,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查处;并对《办法》解释权和《办法》的实施日期作出了规定。
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12月4日
(联系人:李永康 电话:18889029350)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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