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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0

17: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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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5-0000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35263725000
  • 主题分类:其他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拉政办发〔202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委、财政局、税务局、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7

拉萨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地下车位,是指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机动车且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规划、土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预(现)售许可及合同备案等工作。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地下人防车位(库)确认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税费的征缴工作。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其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地下车位(库)对外预(现)售的,应办理预(现)售许可。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单独签订合同,进行网签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产权登记时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

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时应由登记机关进行公示,有权属争议的,应在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行登记。

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方可进行转移登记。配建地下车位(库)可单独转让,并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转让时应在小区公共场所公示不少于7天。

配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地下车位(库)规划参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验收为准。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图为准。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但地下车位(库)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依法确定。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该地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使用年限登记;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认定。

20247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出台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配建地下车位(库)的,视为已一并取得配建地下车位(库)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空间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一20247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出台之日起,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或新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地下空间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权属、价款等信息。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地表相对应用途取得用地时基准地价的5%核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的一半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年。期间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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