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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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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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2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21号)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30号)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当好“七个排头兵”,坚持“五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养老服务布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推动养老服务实现四个转变,即:从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为主向服务全体老年人转变;从政府供给为主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供给转变;从机构养老为主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转变;从兜底保障、生活照料向更有质量的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转变,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1.优化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统筹使用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养老、托幼和特殊群体照护等综合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优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重点完善护理型床位建设、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护理型床位达到55%以上,消防设施达标率100%,无障碍设施全部改造到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3.推进适老化环境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社会参与、自筹等方式,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能力和生活品质。推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适老化改造建设,在医院、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增设为老服务设施设备,为老年人居住、生活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落实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市、县(区)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标准要求、移交方式、接受主体、产权归属等,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移交。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
5.加快推进“四级”养老服务格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把握拉萨市养老服务的特点规律,坚持体系化发展思路,建立形成市级指导示范、县(区)综合养老、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以及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的“四级”养老服务格局,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方便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建立以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服务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与个人自费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以“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等服务资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服务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依托,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教育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以养老服务站点为依托,倡导自助、互助养老,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8.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残疾老人、低收入老人、计划生育失独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70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拓展机构寄养、日托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坚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面向社会老年人有偿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运营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提高入住率和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9.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康复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康复机构条件的,应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与社区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上门巡诊等服务。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服务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信息在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等区域联通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加快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国家试点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立完善“互联网+养老”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以养老服务热线为抓手,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实现供需信息的高效匹配,为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多样化选择。推广互联网和远程照护,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规范管理。依据养老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全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发挥专业力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养老机构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与等级评定、运营补贴相结合,并纳入质量控制管理。建设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增强养老机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加快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等面向居家的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残疾老人、低收入老人、计划生育失独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70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区志愿者为辅助、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打造“五社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各种资源,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倡导家庭孝老敬老,落实家庭照顾责任。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活动,普及健康养老知识。持续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银龄行动”中享受快乐、实现自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养老服务改革。
13.深入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落实服务对象补贴和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彩票公益金予以适当支持,各县(区)根据财力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制度。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鼓励社会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重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公益性,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有序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激励金融机构面向养老领域的个人及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城市资金资产与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领域进行配置性投入,加快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中共拉萨市委财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专业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推进养老管理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打造“学校+机构+家庭”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鼓励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银发经济。
17.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培育高原特色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与生态、旅游、净土、藏医药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形成多形态新型消费领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结合政府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支持社会服务组织(企业)、个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发就业岗位。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纳入聘用岗位开发范畴,对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聘用岗位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9.扩大养老服务消费。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老服务项目。支持引导企业和个人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销售和租赁服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养老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通过多元化的产品设计,养老储蓄产品、养老信托计划等,优化产品结构与收益机制,有效提升老年人经济资源的积累与配置效率,进而增强其综合消费支付能力与晚年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养老金融市场稳健发展与供需适配平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共拉萨市委财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监督管理。
20.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督制度。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序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工作,消除养老服务机构重大安全隐患,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持续增强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组织开展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护理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待遇。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充分尊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维护老年消费权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大老年消费市场监管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老年人增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要确保财政资金预算,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评估机制。落实对养老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政策的引导宣传,弘扬孝老、敬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营造“孝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加快建成老年友好型社会。
附件:拉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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