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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1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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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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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3-0005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9940383900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拉萨市人民政府印发《拉萨市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政发202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二届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拉萨市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主动适应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非煤矿山领域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结合拉萨非煤矿山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以及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法治体系、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社会共治体系、专家服务体系的“五化六体系”建设,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堵塞监管监察漏洞,进一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补齐安全监管短板

1.强化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各涉矿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非煤矿山属地监管职责,统筹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区域性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严格执行地级领导干部包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明确矿界外辅助加工、运输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执法工作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对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非煤矿山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年度控制指标进行考核,统计发布信息;对法人无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150米以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救援方案编制指导工作;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法组织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向自治区申报非煤矿山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配合参与对不符合有关非煤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重点负责制定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销售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仓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监管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及资格认证工作;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流向进行监督;非煤矿山技术改造期间,公安机关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准的工程量和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进行核批;负责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封存或退库处理;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区域治安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止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工作: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业整顿通知的;二、市政府决定取缔或关闭的;三、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非煤矿山的关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治理工作;依法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负责全市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取缔或关闭非煤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配合有关部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处置弃置尾矿渣和弃渣,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办理环保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提请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负责非煤矿山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对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非煤矿区范围内的办公、职工宿舍等房屋建筑及市政附属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进行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非煤矿山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名称的核准,对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办理或变更登记等事项;依据法定职责,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非煤矿山进行行政处罚;承担非煤矿山矿洞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计量器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管职责;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履行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和食品销售单位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内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取用水许可论证报告的审批(许可)以及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论证报告》进行审批把关;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未取得取水许可、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及水资源浪费的非煤矿山,提请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职责;承担非煤矿山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和在建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专项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国网拉萨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根据与非煤矿山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负责对非煤矿山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把已关闭或违法违规等非煤矿山企业的供电中断和防窃电工作;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按照不超过额定的电量供电;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企业向非煤矿山企业供电的行为;负责定期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用电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安全隐患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并签字备查,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际控制人每月在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研究解决1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对正在生产或基建的非煤矿山,安全工程师在非煤矿山在岗履职时间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露天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非煤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3.强化安全基础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非煤矿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非煤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1.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非煤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2.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露天非煤矿山边坡高度小于150米,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根据非煤矿山类型、生产规模,聘请采矿、地质、通风、机电、岩土、水工、安全等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非煤矿山企业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要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延期后再延期的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属地县(区)要到现场对非煤矿山周边环境、生产生活设施进行核查。

(四)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1.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国家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非煤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非煤矿山,积极引导退出。对达不到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非煤矿山,须在两年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的商请属地政府进行关闭,并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2.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3.加快非煤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非煤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非煤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五)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系。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2.强化重大灾害治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对地质灾害进行排查评估,对中高易发、危险性高的地质灾害隐患(如矿山道路边坡、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进行治理,实施冲击地压、水害、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3.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强化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整治,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外包工程与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5.加强停工停产非煤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非煤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6.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非煤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非煤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地下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强化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

(六)严格安全基本条件,狠抓事故源头管控

1.露天非煤矿山。露天非煤矿山要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全车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对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要进行雷达在线监测,同时定期开展人工监测并及时记录,100米及以上的边坡要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对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要进行在线监测,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要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2.地下非煤矿山。新建地下非煤矿山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非煤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相邻非煤矿山之间要留设50米以上的保安矿柱。完善地下非煤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改扩建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有老采空区的非煤矿山要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开采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非煤矿山,鼓励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实施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鼓励有条件的地下非煤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下维修作业。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非煤矿山,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3.尾矿库。各县(区)要重点推动“头顶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推动运行尾矿库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七)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1.以安全标准化为统领。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为统领,构建“首抓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平常抓‘日周月’排查、关键抓总工制度落实、重点抓一线岗位规范操作”为关键要害的安全管理体系,推动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2.首抓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21条,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做到亲自抓、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

3.平常抓“日周月”排查。按照“一线员工辨风险、班组组织评风险、专家评估定风险、分级定责控风险”的要求,组织员工对岗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分级制定“日周月”隐患排查清单,实现“一岗位一清单”。严格非煤矿山班组长日排查、矿长周排查、主要负责人月排查工作机制;对规模小、管理层级单一的非煤矿山,实行班组长或矿长日排查、主要负责人周排查机制。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关键抓总工制度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以及大型露天非煤矿山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两套机构”。强化非煤矿山总工程师制度,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查、实施和监督,强化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严格落实总工程师履职抄告制度、述职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

5.重点抓一线岗位规范操作。以“知风险、明职责、会操作、能应急”为核心内容,以岗位风险清单、职责清单、操作卡、应急处置卡的“两单两卡”编制为载体,以全员参与、全过程孕育、重点岗位全覆盖的“三全”要求为重点,聚焦一线员工岗位规范操作,推动一线员工安全责任落实。到2024年底,非煤矿山企业重点岗位“两单两卡”编制率达到100%。推进落实非煤矿山逢查必考制度,查考结合、以考促培、以考促改,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到位。

(八)提速“五化”建设,改善安全保障基本面

1.提速规模化。严守规划刚性约束、准入规模管控、生态红线和安全准入,提速推进非煤矿山规模化建设。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的原则,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鼓励中小型非煤矿山升级改造、做大做强,大力推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淘汰退出。

2.提速机械化。加快落实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鼓励非煤矿山开采机械化改造,到2025年年底全市大中型非煤矿山开采、铲装、运输、通风等重点作业机械化达到100%。鼓励露天矿山破碎进料口机械化换人。

3.提速信息化。推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非煤矿山安全领域创新应用,推动非煤矿山机械化换人、智能化减人。加快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信息化和重点岗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到2025年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信息化、在线视频监控实现100%。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互联网+执法”全面运用。

4.提升智能化。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通过广泛引进高素质人才、高精尖企业,推动非煤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加强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实施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

5.提速标准化。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激励机制,减少二级及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安全执法频次。到2025年年底,全市三级标准化非煤矿山达到100%,二级标准化非煤矿山不低于40%。

(九)严格监管检查执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1.完善监管监察体制。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矿。市级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严格监管执法,严格事故调查追责。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和地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减少对企业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县(区)要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重点乡镇确定专兼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

2.严格安全检查执法。开展专家会诊、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闭环执法,严格落实执法“清零”和执法强度提升行动,对重点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情况开展月排名、月通报和月考核。规范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解剖式执法、交叉型执法、服务性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开展监管人员现场模拟执法培训。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后,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核、安全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抽查执法。

3.深化安全重点整治。围绕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问题,持续开展露天非煤矿山、地下非煤矿山、尾矿库整治,切实加强非煤矿山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坍塌等风险隐患治理。开展非煤矿山车辆运输专项整治,严格人车分离,严格车辆例保例检,严禁超速、超载运行。切实加大对非煤矿山“一证多采”、不按设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借重点工程之名盗采资源或非法经营等行为。

4.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列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与信用管理机构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在投融资、保险税收、招标投标、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企业事故、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网上公示,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将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强化基层检查巡查,鼓励群众有奖举报非法盗采和违法开采行为。

5.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有案必查、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刚性约束(“一案双查”: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既查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依法倒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监管职责;“三责同追”: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实施调查追责,对典型事故实施挂牌督办、曝光警示。

三、强化保障

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工作要求,加快推动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建设,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监管原则,制定非煤矿山产业规划,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属地政府要将非煤矿山领域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资金支持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广泛吸收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实践经验、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不断充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努力在政策标准制订、安全科研、事故鉴定、成果推广示范、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配套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日常研究与工作经费,切实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四)强化制度保障。各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常抓不懈开展现场反“三违”工作,强化人的不安全行为治理。通过源头严管、过程严控、问题严惩,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曝光,对“三违”人员零容忍,进行严惩重处,全面提升安全管理力度,将安全风险整治在成灾之前,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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