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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19

10:0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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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4-0004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92382267000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4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9日

拉萨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处置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进一步完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拉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先行垫付施工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对象为政府投资项目中农民工与项目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第二章  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应急周转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市本级应急周转金按5000万元规模设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区、园区)应急周转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下达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应急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审批及拨付。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提出应急周转金使用需求、提供拖欠工资依据、核对拖欠工资数额、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追偿垫付应急周转金。

第六条 市本级应急周转金动用后,余额不足500万元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本级财政部门专题报告,财政部门应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予以安排。

县(区、园区)应急周转金动用后,余额不足一定比例时应当予以追加,具体比例由县(区、园区)确定。

第七条 在执行《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仍出现以下情况,可由项目法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动用应急周转金:

(一)因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一时难以清偿且严重影响其生活、返乡的;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施工单位短期内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不能完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

(四)因项目施工单位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等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可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施工单位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解决的;

(七)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需要先行垫付的其他情况。

对辖区政府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报批程序。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见附表一),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应急周转金垫付标准原则上按照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进行垫付,应急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拖欠工资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 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动用应急周转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发出《应急周转金垫付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垫付金额、还款期限、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应急周转金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兑现,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农民工在领取应急周转金时,应当书面承诺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1年内将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直接偿还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偿还的资金补充至应急周转金中,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园区)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追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负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向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追偿;项目施工单位拒不偿还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各自领域内项目施工单位兑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按照法院、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单位不能将本领域未结清的工程款、质保金等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使用应急周转金的项目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未按规定偿还应急周转金的,依法依规将项目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其他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追偿应急周转金责任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逾期未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项目法人单位催还。

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追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的,由项目法人作为牵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并按规定填写核销审批表(见附表2)。资金核销后,如发现可追偿资产,应重新启动追偿工作。

因项目法人单位履职不力,造成应急周转金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财政部门在保工资、保运转的前提下,暂停拨付项目法人单位综合性考核等资金,直至应急周转金足额收回、依规核销或有关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章  应急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致使应急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骗取应急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按照“零容忍”态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水平,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欠薪行为。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7日。

附表1

(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项目法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情况简介

申请垫付金额

(大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财政局意见

市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备注

附表2

(项目)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项目法人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事项说明

申请核销原因

申请核销金额

(大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意见

财政局意见

市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备注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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