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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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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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发〔202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18日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建成区城建档案的形成和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内容资料和记录。
第三条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拉萨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将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都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理论和学习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经验交流及城建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本市市、县(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收集本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及有关建设工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研究探索新技术在城建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
(四)根据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城乡建设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建筑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2.市政、公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3.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4.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5.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九条 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二)档案资料应当报送原件。特殊情况经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报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图面清晰,与建筑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要按规定报送相关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六)档案资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作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编制。
建设单位与招投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和制定档案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签订《拉萨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暨廉政承诺责任书》。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在与建设单位签定《拉萨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暨廉政承诺责任书》后,应当提供工程档案技术服务,对重点项目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督促、指导档案人员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凡是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移交全套建设工程档案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其中结构和平面布置图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补测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档案管理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保管、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流失和泄露。
第十八条 涉密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涉密档案利用者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的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要有适应需要的专业库房,设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光、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要及时修复、修补;对需要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缩微或扫描技术,制作光盘、磁带和其它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利用服务工作,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我国公民、组织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档案形成人或报送、捐赠、寄存者、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查阅、利用。
(一)我国公民、组织凭身份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境外人员或组织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批准,并经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利用。
(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查阅、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等,并经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核对证件信息后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受仲裁、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委托,因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可阅览、摘抄相关档案。如需复制档案的,还需提供法院立案证明或法院调查令,复制调查令中指定的城建档案内容。
(四)涉密城建档案利用必须经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利用。
(五)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原件档案原则上不得出馆利用。
(六)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以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盖有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对捐赠珍贵或者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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