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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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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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2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
《拉萨市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拉萨市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新理念,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效打击建筑垃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拉萨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要求,加强拉萨市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紧紧围绕“强生态”战略部署,以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高度,切实增强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运用精细化治理手段,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既治标又治本,推进构建安全、环保、规范、高效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同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2.坚持分类施策与综合治理相协同。针对不同来源、种类的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施策,确保各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注重综合治理,从源头减量、收集运输、资源再生利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入手,构建全过程管控体系,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3.坚持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相促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坚持监管执法与社会监督相并进。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方权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1.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监管、强化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清理工作,2023年底前,加强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整治工作。
2.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指导文件,全面落实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要求,严格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2024年底前,对全市新建、拆除、装修楼房建筑面积及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统计,做到基数清底数明。实现全市资源化利用率到30%以上。
3.持续开展全市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体系。2025年底前,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基本健全,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对财政投资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部位,使用资源化再生产品比例分别不低于15%和5%。力争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以上,绿色建材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国家投资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5%以上。稳步推进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控,推动建筑垃圾减量。
1.完善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制度。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拉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拉萨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拉萨市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协同,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纳入规划范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规工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拉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期评估调整范围和《拉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统筹协调推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国资委)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持续推进绿色建筑工作。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推动建筑建材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项目业主单位)
提升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的范畴,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列入招标文件评审要件中,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施工方案确定后,应督促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方案中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就地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强化各类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应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施工单位应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合理优化、深化原设计,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支持施工单位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工地围挡、大门等临时设施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3.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做好源头分类处置工作。工程渣土可用作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微地形或低洼填平等。工程泥浆应使用专业运输车或通过源头脱水干化后再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施工垃圾可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拆除垃圾通过破碎、分筛等工序制成再生骨料,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等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装修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清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部门依职能监管房建、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到2025年,形成产生、分类、运输、中转、处置利用一体化监管体系。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规范收集存放,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项目业主单位)
4.完善处置核准。各县(区)、功能园区审批主管部门依据服务清单中规定流程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2025年底前,落实新开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建立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的教育培训。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项目业主单位)
(二)规范中端运输,加强执法监管。
5.依法严格运输监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鼓励运输企业购买合规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鼓励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主自愿申报加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成立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强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制度,逐步落实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净车上路、GPS定位设备全覆盖等管理规定,并连接至市城管局“数字城管”平台,以确保运输过程安全、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装卸载点运行,严防沿途漏撒、随意倾倒。推动住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管联动,形成合力,全过程监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牌识别、密闭运输、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要素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6.持续强化联合执法。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形成监管组合拳。坚决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无证、无牌、车牌不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禁行区域的车主进行规劝教育和处罚,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未密闭化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中转场、临时堆存点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国资委)
7.统筹推进信息化监管。稳步推进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数字城管”平台建设,严格规范建筑垃圾信息管理,推广使用数字平台APP应用,逐步将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纳入“数字城管”平台,通过宣传、公开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系信息的方式,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更加便利。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工作机制。构建完善建筑垃圾分类供需信息发布交易平台,逐步形成产生、分类、运输、中转、处置利用全链条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优化末端处置,推动资源化利用。
8.加快推进消纳设施场所建设。持续完善处置场所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开展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场所建设项目前期社会资本引入等工作。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制度,做好经营企业授权委托工作,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经营企业考核评估,强化管理。各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行业技术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和建设运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推进堆存、处置场所建设运行。各县(区)、功能园区划定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所、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建筑垃圾类型做好分区,完成现存建筑垃圾的收集及规范堆存,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规范临时堆存场所的设置。切实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规范运行。持续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探索小型化、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运用,加快补齐资源化利用能力缺口,推动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依法简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允许企业通过划拨、租赁或者先租后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处置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扩大建筑垃圾堆存、处置能力,提高资源化再生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国资委)
9.积极推动综合利用。落实财税政策,做好再生产品标准制定及推广使用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资源化利用场所收费事项,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使用标准。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论证。在招标和采购环节对再生产品的使用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推广。对于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持续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相关部门、各县(区)、功能园区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过程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完善支持政策。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功能园区政府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建设、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等方面支持政策。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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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物处置。
二、建筑垃圾分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各类建(构)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弃和剩余泥浆。
(三)施工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包装纸等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就地利用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指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七、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堆放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场所。
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场所。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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