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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24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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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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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4-0003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16151860000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惠民惠农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拉政办发〔2024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惠民惠农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拉萨市惠民惠农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西藏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等精神,结合拉萨实际,现就拉萨市惠民惠农补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工作总基调,坚持农牧区优先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在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科学界定拉萨市和县(区、园区)权责,确定惠民惠农补贴领域财政事权范围,制定惠民惠农补贴标准,规范拉萨市与县(区、园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切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加快建设团结美丽健康幸福新拉萨。
(二)基本原则
1.惠民惠农,民生导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补齐发展短板,助力发展提质升级,制定惠民惠农补贴标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民生利益。
2.政府主导,全面落实。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协调动员各级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各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自治区、拉萨市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在坚持惠农惠民补贴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的基础上,根据拉萨市实际,履行地方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3.合理适度,差别分担。坚持尽力而为,积极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拉萨市政策标准,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及范围;又要量力而行,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保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有效落实。充分考虑各县(区、园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基础条件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实际,拉萨市承担的支出要有区别,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4.动态开放,持续改进。惠民惠农补贴领域拉萨市与县(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立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的现实需求,又要结合地方实际,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群众需要的政策补贴事项纳入拉萨市实施方案。补贴政策及标准根据中央、自治区调整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补贴政策精准有效落实。
(三)主要目标
通过制定《拉萨市惠民惠农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惠民惠农补贴事项拉萨市和县(区、园区)的权责,规范拉萨市与县(区、园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增强市县(区、园区)各行业部门贯彻落实惠民惠农政策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主要内容
通过梳理自治区、拉萨市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目前我市惠民惠农领域暂定为粮食生产发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净土健康及重点产业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防灾减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综合改革、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拉萨市南北山绿化工程、其他补贴等十三类 57 项,其中:粮食生产发展 5 项、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4 项、种业创新发展 1 项、净土健康及重点产业发展 8 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4 项、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2 项、农业防灾减灾 8 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 项、农村综合改革 4 项、林业改革发展 4 项、水利发展 1 项、拉萨市南北山绿化工程 2 项、其他补贴 12 项(详见附件)。按照支出责任划分,自治区全额承担的 19 项,市级财政全额承担的 9 项,县(区、园区)全额承担的 2 项,区、市、县(区、园区)共同承担的 19 项,区、市共同承担的 3 项,区、县(区、园区)共同承担的 1 项,市、县(区、园区)共同承担的 4 项。
保持自治区、市与县(区、园区)财力结构总体稳定,惠民惠农领域支出责任承担比例调整涉及的自治区、市与县(区、园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管理职责。拉萨市财政局在落实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拉萨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领域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园区)落实相关补贴标准。县(区、园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县(区、园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区、园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落实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二)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拉萨市财政局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根据补贴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县(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完整、规范、精准编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兑现。
(三)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模式,推广使用现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市、县(区、园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优化支付兑现流程,提高兑现实效,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补贴标准或支出责任若有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拉萨市惠民惠农补贴标准
拉萨市惠民惠农补贴标准
一、粮食生产发展
1.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在自治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在我区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内容:根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农业部有关规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并按年度进行调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中央财政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不包含提高补贴比例的机具);挤奶机械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 60万元。共有 14 大类 35 个小类 103 个品目,其中:自治区补贴范围为 5 大类 9 小类 9 个品目(按照藏政办发〔2019〕50 号文件、农办计财〔2021〕8 号文件和藏农厅发〔2021〕8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补贴对象: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内容:对在自治区范围内种植的粮食作物,具体包括青稞、小麦、水稻、籽粒玉米、杂粮等粮食作物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以上作物的实际种植面积核算补贴标准(按照藏农厅发﹝2021﹞9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农作物良种繁育与推广补贴。
补贴对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良种繁育(原种、一级种子、二级种子)、良种大田推广种植的个人、专业合作社(协会)、企事业单位等。
补贴内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主推麦类作物、水稻、油菜、马铃薯、籽粒玉米 5 大类品种。
补贴标准:原种田每亩 300 元、一级种子田每亩 60 元、二级种子田每亩 30 元;青稞良种推广每亩 20 元、水稻良种推广每亩 15 元、冬小麦、油菜、马铃薯、籽粒玉米良种推广每亩 10元。补贴资金以完成良种繁育和推广任务面积进行补贴(按照财农字〔2014〕84 号文件和藏农厅发〔2021〕1 号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青稞最低收购价补贴。
补贴对象:种粮农民。
补贴内容:种粮农民向政府委托收购企业交售国标三等以上当年当地产青稞(2020 年-2021 年)。
补贴标准:每交售 1 公斤国标三等以上当年当地产青稞补贴0.2 元(按照藏粮字〔2022〕65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青稞大田用种差价补贴。
补贴对象:试点县实际青稞种植主体,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植的农牧民,以及流转土地种植青稞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内容:差价购种方式,即收益对象以本区域青稞实物市场价购买精选包衣青稞种子,购买价格与种子价格之间的差价由财政予以补贴;差价置换方式,即收益对象以青稞实物置换同等数量的种子,青稞实物品质最低标准需达到青稞国标二等以上,青稞实物与种子之间的差价由财政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青稞实物市场价及差价补贴标准由县(区)发改、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协商确定,差价补贴标准不超过 2.85 元/公斤(按照藏农厅发〔2024〕8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6.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全区统计部门已核准粮食种植面积内的种植农户,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牧民。
补贴内容:支持农牧民群众大力积造农家肥,购置、增施商品有机肥和鼓励利用冬播作物收获后,大力开展复种养地工作。
补贴标准:拉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亩 40 元,低于部分由市、县(区、园区)按比例承担(按照藏农厅发〔2021〕1 号文件和藏农厅发〔2021〕75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剔除自治区财政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园区)分级承担,其中:林周县、尼木县按市、县 6:4 比例承担;墨竹工卡县、曲水县、达孜区、堆龙德庆区按市、县(区)5:5比例承担;高新区(柳梧新区)自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计划内化肥补贴。
补贴对象:种粮农牧民。
补贴内容:对种粮农牧民给予计划内化肥补贴。
补贴标准:以当年签订的采购协议价为准(按照藏农厅发〔2021〕181。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剔除自治区财政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园区)分级承担,其中:林周县、尼木县按照市县 6:4 比例承担;墨竹工卡县、达孜区、曲水县、堆龙德庆区按照市县 5:5 比例承担;城关区、高新区(柳梧新区)自行承担,抗灾储备化肥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市级承担(按照拉农发〔2021〕69 号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8.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对象:在自治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内容:在自治区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区、园区)进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藏农厅发〔2021〕20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农田建设补助。
补贴对象:实施农田建设任务的县(区、园区)。
补贴内容:促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 8 方面的建设。
补贴标准:每亩 4000 元。(按照藏农厅发〔2019〕187 号文件、藏政办发〔2021〕13 号文件和拉农发〔2019〕127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剔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园区)分级承担,其中:林周县、尼木县按市、县 6:4比例承担;墨竹工卡县、曲水县、达孜区、堆龙德庆区按市、县(区)5:5 比例承担;高新区(柳梧新区)自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三、种业创新发展
10.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使用良种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养殖场(小区、户);购买绵羊、山羊种公羊和牦牛种公牛的养殖场(小区、户)。
补贴内容:荷斯坦、娟珊奶牛,绵羊、山羊种公羊,牦牛种公牛良种补贴。
补贴标准:奶牛良种补贴,每头牛使用冻精 2 剂,每剂补贴30 元;配种员劳务补贴、电子耳标、输精器械损耗、液氮费、建档立卡等费用每头补助 90 元;绵羊、山羊良种补贴,每只种公羊一次性补贴 1200 元;牦牛良种补贴:每头种公牛一次性补4000 元(按照藏农厅发〔2016246 号文件、藏产组发〔20201 号文件和藏产组发〔2020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净土健康及重点产业发展
11.青稞产业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青稞(食品)加工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组织。
补贴内容:在拉萨本地种植、收购、精深加工的青稞达到具体数量要求和条件的给予资金补贴。
补贴标准:种植补贴、加工补贴按照拉政办发〔2020〕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2.牦牛产业补贴。
补贴对象:全市从事牦牛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补贴内容:育肥出栏、改良和加工补贴。
补贴标准:育肥出栏补贴、改良补贴和加工补贴按照拉政办发〔2020〕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3.高原奶产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拉萨市辖区内从事奶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养殖大户)、养殖场、养殖中心等经营主体和基地。
补贴内容:存栏、引进、改良、加工、饲草种植、饲草收购给予扶持补贴。
补贴标准:存栏补贴、引进补贴、改良补贴、加工补贴、饲草种植补贴和饲草收购补贴按照拉政办发〔2020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4.创建农牧业产业园区奖励补助。
补贴对象:从事奶牛、牦牛和青稞等重点产业发展,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产业融合发展趋势明显的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
补贴内容:给予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扶持奖励。
补贴标准:成功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成功创建自治区级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成功创建拉萨市级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按照拉政办发〔2020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净土健康产业生产基地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拉萨区域内的净土健康产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
补贴内容:高原特色设施园艺产业(瓜、菜、花卉、水果)、藏鸡产业、藏中药材产业、食用菌产业、经济林木及花卉产业、半细毛羊产业、藏香猪(生猪)产业、天然饮用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
补贴标准:高原特色设施园艺产业(瓜、菜、花卉、水果)、藏鸡产业、藏中药材产业、食用菌产业、经济林木及花卉产业、半细毛羊产业、藏香猪(生猪)产业、天然饮用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标准按照拉政办发〔20203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提升净土健康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补助。
补贴对象:在拉萨区域内的净土健康产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
补贴内容:现有净土产业企业改造升级、建设种养基地、开拓市场、提升自身素质、扶持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现有净土产业企业改造升级、净土产业企业建设种养基地、净土产业开拓市场、企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扶持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标准按照拉政办发〔20203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7.加强净土健康优势产业科技支撑补助。
补贴对象:在拉萨区域内的净土健康产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
补贴内容:分产业制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五年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对基地购置成套快速检测设备进行补助。
补贴标准: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分产业制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五年规划和行动计划,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计划每个补助 20 万元;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对基地购置成套快速检测设备进行补助,每个基地补助 2 万元(按照拉政办发〔20203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8.牲畜出售补贴。
补贴对象:农牧民、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
补贴内容:对持有产地检疫票凭证或者屠宰产品检疫票以及村级公示、村(社区)两委签章的农牧民、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牛羊肉最终实现市场销售部分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出售牛补贴标准为一二三季度每头牛补贴 800元,四季度每头牛补贴 400 元。出售羊补贴标准为一二三季度每头羊补贴 150 元,四季度每头羊补贴 100 元(藏农厅发〔202396 号)。9 1 日至 10 31 日期间出栏(出售)超出自治区出栏任务的牛,每头补贴 600 元;对市场主体收购的每头牛补贴600 元;给予冷库运营主体每平米补贴 80 /月,冷库运营补贴原则不超过 4 个月(拉农发〔202342 号)。
支出责任:1.自治区出栏任务部分:剔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园区)两级财政按 5:5 承担,高新区(柳梧新区)和经济开发区财政自行承担。2.超出自治区出栏任务部分补贴、市场收购主体补贴及冷库运营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按照藏农厅发〔202396 号、拉农发〔202342号文件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五、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9.家庭农(牧)场补贴。
补贴对象:新评定的市级家庭农(牧)场)。
补贴内容:对新评定的市级家庭农(牧)场给予奖励。
补贴标准: 每户一次性奖补 2-5 万元(按照拉委农办发2021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 2 万元,县(区、园区)视财力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20.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补贴。
补贴对象:新评定的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补贴内容:对新评定的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补贴标准:每家一次性奖补 5 万元(按照拉委农办发〔2021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1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联社补贴。
补贴对象:新评定的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的合作联社。
补贴内容:对新评定的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的合作联社给予奖补。
补贴标准:新评定的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每家一次性奖补10万元;新认定的合作联社每家一次性奖补10万元(按照拉委农办发〔2021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2.种植养殖大户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全区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经营户(含农牧业户、城镇居民户、家庭农牧场主),但不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包括已被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为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大型规模养殖场等主体。
补贴内容:通过逐级申报和审核,对具备生产规模大、生产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引领示范强、公众形象佳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进行奖励。
补贴标准:种植养殖大户奖励补贴按照藏农厅发〔2021195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2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补贴对象:拥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农业户籍人口,包括户籍在农村的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专干、在编僧尼、复员军人、在校学生、辅警、国企非正式员工、孤寡老人和孤儿等。
补贴内容: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专职村级草原监督员补助。
补贴标准:禁牧补助每年每亩 7 元、草畜平衡奖励每年每亩2.3 元,纯牧户限高每人每年 6500 元、保底每人每年 1300 元,非纯牧户限高 6500 元。村级草原监督员补助无变化(藏农厅发202367 号)。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4.生态岗位补助。
补贴对象:16 周岁至 65 周岁具备劳动能力(不含一二级残疾)的返防贫监测对象、脱贫户(含低保户)和低收入人群等三类人群;对低收入农牧民群众的家庭根据家庭总人数设置限制条件,即 4 人及以下的家庭可以安排 1 个生态岗位,5 人及以上的家庭可以安排 2 个生态岗位;不得从村“两委”、村务监督员、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全日制在校生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甄选(按照藏党农(乡)发〔202312 号文件执行)。
补贴内容:林业系统生态保护、草原生态保护、水生态保护(含村级水管员)、公路管护、村庄保洁、厕所保洁(含旅游厕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等工作的特殊公益性岗位。
补贴标准:脱贫攻坚巩固期内,每人每年 3500 元(按照藏财农〔202075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农业防灾减灾
25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补助。
补贴对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补贴内容:由常规农药和抗灾应急药械购置补助经费两部分组成,常规农药包括正常情况下农作物种植所需的杀虫剂、灭菌剂、除草剂。抗灾应急药械包括为预防农作物突发病虫害而采购储备的杀虫剂、灭菌剂、除草剂以及喷施器械。
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绩效目标结果、次年农作物播种计划,农作物标准和种植流程、亩均用药量、市场询价结果进行测算,原则上全区常规农药供给总量每年不超过 880 吨(按照藏财农〔2023101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常规农药购置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 45%25%20%10%比例承担,其中高新区自行承担市、园区承担部分;抗灾应急药械储备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园区)按 50%30%20%例承担,其中高新区自行承担市、园区承担部分(按照藏财农2023101 号)。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26农田鼠害防治补助。
补贴对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补贴内容:农田鼠害治理所需药物、人员防护装备、设施设备购建,开展鼠害治理效果监测评估。
补贴标准: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执行。涉及中央农田鼠害防治补助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按照藏财农〔2023101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27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补贴对象:畜禽养殖场(户)。
补贴内容: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药物、人员防护装备购置,开展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补助。重点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包虫病、非洲猪瘟、猪瘟、羊痘。
补贴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和标准,结合地市当年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统计牲畜存栏数、标准注射剂量、市场询价结果提出全区重点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及经费分配意见。
支出责任:中央和自治区、地市、县(区、园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 90%5%5%,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自行承担市、园区 10%配套部分(藏财农〔2023101 号)。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28.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补贴对象:养殖户、规模饲养场。
补贴内容:根据动物防疫相关政策法规,畜禽因患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贫、包虫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实施强制扑杀或为防止疫病发生、扩散、蔓延,经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施强制扑杀,给予养殖户、规模饲养场补助。正常死亡畜禽或非正常死亡畜禽但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擅自扑杀的不予补助。
补贴标准:家禽每羽 15 元;仔猪每头 200 元,成年猪每头800 元;1 岁以下牦(奶)牛每头 3000 元(含 1 岁,下同),1岁以上牦(奶)牛每头 6000 元;1 岁以下肉(黄)牛每头 1500元,1 岁以上肉(黄)牛每头 3000 元;1 岁以下羊每只 200 元,1 岁以上羊每只 500 元;1 岁以下马每匹 5000 元,1 岁以上马每12000 元;非洲猪瘟扑杀猪每头 1200 元。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园区)按照 80%10%5%5%比例分级承担,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自行承担市、园区 10%配套部分(按照藏财农〔2023101 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29.病死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贴对象: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补贴内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给予病死生猪(不含强制扑杀生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的补助。正常死亡或病死生猪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补助。
补贴标准:每头补助 80 元。
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承担每头 60 元、10 元、5 元、5 元,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自行承担市、园区每头 10 元配套部分(按照藏财农〔2023101 文件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30.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
补贴对象:村级动物防疫员。
补贴内容:为履行农牧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基本报酬每人每月 1100 元(按照藏财农〔202053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295 人的基本报酬,市、县(区、园区)财政分比例承担 667 人的基本报酬,其中:城关区、高新区、达孜区、堆龙德庆区、曲水县、林周县、墨竹工卡县由县(区、园区)全额承担;尼木县、当雄县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 比例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奖励资金,由县(区、园区)财政承担(按照拉政发〔20155 号文件、拉财字〔2020473号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31.农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且有意愿投保的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内容:种植业(小麦、油菜、玉米、水稻、马铃薯);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含黄牛、犏牛)、藏系羊(含绵羊、山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藏鸡);农牧民住房、大棚蔬菜、大棚主体框架。
补贴标准:物化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按照藏财金〔202365 号文件执行,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按照财金〔202359 号(仅涉及林周县小麦保险)。
支出责任:种植业,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参保主体 45%40%8%3%4%比例承担;养殖业,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参保主体 50%20%5%5%20%比例承担;涉藏特定品种,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参保主体 40%40%8%8%4%比例承担;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参保主体30%30%15%5%20%比例承担;农牧民住房、大棚蔬菜、大棚主体框架,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参保主体 80%8%8%4%比例承担(按照藏财金〔202365 号文件执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林周县),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参保主体 45%40%8%3%4%比例承担(按照财金202359 号文件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局。
32陆生野生动物肇事保险保费补贴。
补贴对象:因野生动物肇事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人员。
补贴内容:对陆生野生动物肇事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每年 1200 万元。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县(区、园区)财政按 6:3:1 比例承担(按照藏财农字〔2017141 号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林业和草原局。
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33.“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补贴对象:各县(区、园区)农牧户。
补贴内容: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奖补。
补贴标准:每户 2500 元(按照藏财农指〔202343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承担 1500 元、自治区承担 500 元、市县按比例共承担 500 元,其中:城关区按 2:8 比例承担;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曲水县、林周县、墨竹工卡县、当雄县、尼木县按 5:5比例承担;高新区(柳梧新区)、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按照藏财农指〔202343 号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
34.圈舍补贴。
补贴对象:实施人畜分离的群众。
补贴内容:以分散式、集中式、项目化建设圈舍建设的人畜分离项目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对分散式圈舍建设,按照户均 1 万元补贴标准进行测算;对于集中式圈舍建设,按照户均 1.5 万元补贴标准进行测算。地市县(区)可结合农牧户改造类型(分散式、集中、新建、改造、隔离墙、增设角门等)、圈舍面积、牲畜量等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兑现补贴资金按照藏乡振发202343 号文件执行。对于实行项目化的圈舍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藏羊藏猪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产组发〔20201号)、《西藏自治区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产组发〔20202 号)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园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各级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九、农村综合改革
35.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补贴对象: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补贴内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资金。
补贴标准: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资金自治区部分按《关于提高 2024 年村干部报酬待遇标准的通知》;市级增资部分按拉组发〔201914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资金自治区部分按自治区、市、县(区、园区)5:3:2 比例承担。市级增资部分,由市、县(区、园区)分级承担,其中: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文创园区按 2:8 比例承担;达孜区、曲水县按 3:7 比例承担;墨竹工卡县、林周县按 5:5 比例承担;尼木县、当雄县按 8:2 比例承担;高新区(柳梧新区)、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党委组织部。
36.村务监督委员基本报酬和业绩奖励。
补贴对象: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补贴内容:村(社区)务监督委员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资金。
补贴标准:在职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主任和委员报酬待遇分别按在职村(社区)“两委”正职、委员的二分之一核定。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资金自治区部分按《关于提高 2024 年村干部报酬待遇标准的通知》;市级增资部分按拉组发〔2019142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资金自治区部分按自治区、市、县(区、园区)5:3:2 比例承担。市级增资部分,由市、县(区、园区)分级承担,其中: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文创园区按 2:8 比例承担;达孜区、曲水县按 3:7 比例承担;墨竹工卡县、林周县按 5:5 比例承担;尼木县、当雄县按 8:2 比例承担;高新区(柳梧新区)、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党委组织部。
37.离任村(社区)干部补助。
补贴对象:离任村(社区)干部。
补贴内容: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对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按照拉组发201914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园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县委组织部。
38.“三老”人员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
补贴内容: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老党员:1959 3 20 日(含)前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按照 110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1959 3 21 日至 1965 8 31 日(含)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按照 90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1965 9 1 日以后入党、党龄满30 年,年满 60 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按照 80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其中,1987 年后担任村干部连续或累计满 10 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按照 85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老干部:1965 8 31 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 1 年时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按照 100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1965 9 1 日至 1987 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连续或累计满 10 年、年满 60 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按照 90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老模范:曾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年满 60 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按照 90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年满 60 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按照 800 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按照藏组发〔202410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组织部。
十、林业改革发展
3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补贴对象: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补贴内容:补助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管护、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补贴标准:国有公益林管护每亩补助 5.3 元、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每亩补助 10.3 元(按照藏财资环〔202016 号文件和藏林发〔202151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40.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补贴对象:涉及退耕还林农牧民、村集体。
补贴内容:各县(区、园区)林草部门依据本级自查结果进行组织兑现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按照国发〔200725 号文件和藏林字〔2018440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41野生动物疫源监测补助。
补贴对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
补贴内容:管护员、监测员补助。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7200 元(按照藏林字〔2013296 文件和藏财农指(专)字〔201465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42自然保护区管护员补助。
补贴对象:非公益林自治区级以上保护区所在地管护员。
补贴内容:管护员基本补助。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400 元,全年 4800 元。(按照藏林字2013296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一、水利发展
43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
补贴对象: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006 630 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 7 1 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补贴内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补助。
补贴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 600 元。从搬迁之日起扶持 20 年(按照国发〔200617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水利局。
十二、拉萨市南北山绿化工程
44拉萨南北山绿化禁牧封育区域禁牧补助。
补贴对象:南北山绿化禁牧封育区域内拥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农业户籍人口,包括户籍在农村的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专干、在编僧尼、复员军人、在校学生、辅警、国企非正式员工、孤寡老人和孤儿等。
补贴内容:对禁牧封育区域内的草场,根据藏农厅发〔202367 号、藏农厅发〔2023157 号相关规定,给予禁牧补助。
补贴标准:禁牧补助每年每亩 10 元(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7 元、拉萨市配套 3 元)(按照拉政发〔202327 号、藏农厅发〔2023157 号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承担 7 元、拉萨市本级财政承担 3 元。
牵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45专职管护员补贴。
补贴对象:南北山绿化工程区域设立专职管护员,总人数控制在 873 人以内。
补贴内容:专职管护员特殊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专职管护员每人每月 600 元(按照拉政发〔202327 号执行)。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 5:5 比例承担,高新区(柳梧新区)、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十三、其他补贴
46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在农牧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技术服务的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致富能手、种养殖大户及其他具有农牧业科技技术专长的人员。
补贴内容:科技特派员个人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自治区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 6000 元(按照藏财教字〔2017〕81 号文件、藏人社发〔2020〕78 号文件执行)。拉萨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 5000 元(按照拉科发〔2016〕74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拉萨市级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支出责任:2015 年(含)以前市级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2016 年(含)起新增市级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由县(区、园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科学技术局。
47.“双联户”户长补助。
补贴对象:“双联户”户长。
补贴内容:误工补贴、通信费、交通费、杂费。
补贴标准:城镇社区联户代表误工补贴每人每年 1600 元、通信费每人每年 360 元、交通费每人每年 240 元、杂费每人每年600 元,共计每人每年 2800 元;农村牧区联户代表误工补贴每人每年 1120 元、通信费每人每年 360 元、交通费每人每年 240元、杂费每人每年 480 元,共计每人每年 2200 元;机关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住宅小区、退休基地、周转房)、商住小区、出租房屋联户代表误工补贴每人每年 600 元、通信费每人每年240 元、交通费每人每年 120 元、杂费每人每年 240 元,共计每人每年 1200 元(按照拉政办发〔2014151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剔除自治区财政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园区)按 6:4 比例分级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党委政法委。
48专职铁路护路队队员工资待遇。
补贴对象: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队员。
补贴内容:劳务补贴。
补贴标准:基础劳务、工龄队龄、生活、交通、通讯、职务等补贴按照藏政法铁护办发〔202119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县(区、园区)按 7:2:1 比例分级承担(按照藏政法发〔202129 号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党委政法委。
49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服务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服务内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补助。
服务标准:国家级每人每年 20000 元、自治区级每人每年10000 元、市级每人每年 5000 元(按照财教〔201245 号文件、藏文厅发〔2016175 号文件和拉政办发〔201892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级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级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级由市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局。
50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野外看管人员工资。
补贴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野外看管人员。
补贴内容: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管人员工资。
补贴标准:参照各地(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现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 1400 元(按照藏文物发〔2021〕17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全国重点野外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管人员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县(区、园区)级野外文物看护人员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按照藏文物发〔2021〕17 号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物局。
51.招聘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乡村幼教人员待遇经费。
补贴对象:通过招聘方式聘用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乡村幼教人员。
补贴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乡村幼教人员发放相应待遇。实行聘任制度,聘期 3 年(含试用期 3 个月),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补贴标准:2021 年标准为每人每年 81000 元(按照藏人社发〔20207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待遇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园区)财政按6:2:2 比例分级承担。招聘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党委组织部、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52乡村振兴专干待遇。
补贴对象:全市招聘乡村振兴专干(社区工作专干)。
补贴内容:招聘的乡村振兴专干(社区工作专干)相关待遇。
补贴标准:乡村振兴专干待遇标准按照藏委厅明发电〔201925 号文件、藏组发〔2019241 号文件和藏组发〔2020202 等相关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2019 年招聘乡村振兴专干(社区工作专干),所需工资等有关待遇经费和招聘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各县(区、园区)自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党委组织部。
53高校学生资助资金。
补贴对象: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
补贴内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补贴标准: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8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0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5000 元。3. 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4.国家助学金: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5000 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3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按照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按照藏政办发〔2024〕1号文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54村医待遇。
补贴对象:全市聘用村医。
补贴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村医发放基本报酬。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1100 元(按照藏财社〔20204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园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财政自行承担;其他县(区、园区)财政按照市县(区、园区)5:5 比例分级承担。招聘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55村级党建工作经费
补贴对象:全市村(社区)党组织。
补贴内容:保障村级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
补贴标准:每年 10 万元,其中村(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4 万元(按照藏组发〔2018228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县(区、园区)财政按 4:4:2 比例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各级党委组织部。
56农牧民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全区 16 周岁以上农牧民,参训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 3 次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创业类培训为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内容:对开展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研修班、创业类培训、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标准按藏人社发〔2018157 号和藏人社发〔202068号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7“三支一扶”待遇。
补贴对象:通过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的,在支教、支农(水利)、支医、扶贫等相关领域开展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发放相关待遇。
补贴标准:“三支一扶”人员薪酬待遇、安家费、社会保险等待遇标准按藏人社发〔2020105 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薪酬待遇、安家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社会保险等按照“谁用人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县自行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乡村振兴局、市公安局、团市委。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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