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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0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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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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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公安局公布依法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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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无人机的普及,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超高“黑飞”、破解无人机信息系统等问题不断出现,严重扰乱空域安全秩序,甚至对民航安全造成威胁。自2025年12月起,拉萨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和区公安厅相关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净空”专项行动,严厉惩处“黑飞”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守住低空安全底线,着力护航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天空不是法外之地,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操作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以及对无人机机载信息系统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行为,或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或破解无人机后台禁飞区、限飞区等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黑飞”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名登记,合规操作,守法飞行,共同守护“天空安全”。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下面公布几起典型案例:

1.张某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违规飞行案

2月3日,张某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放飞无人机。目前,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飞行并处500元罚款。

2.冯某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违规飞行案

2月5日,冯某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放飞无人机。目前,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冯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飞行并处500元罚款。

3.朗某某未进行实名登记违规飞行案

2月17日,朗某某未进行实名登记操控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目前,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朗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飞行并处200元罚款。

涉及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有关法律条款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拉萨市公安局

2026年3月5日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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