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26
12:43
来源:
平安拉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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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近期,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调处大队坚持“快勘、快侦、快破、快追”的工作原则,成功破获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例一
2026年3月12日10时29分,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江苏路与李某驾驶的青A0****号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逃逸。
案例二

2026年3月21日12时30分,丹某驾驶藏CD****号车在蔡公堂乡与张某驾驶的宁B****号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丹某驾车逃逸。
案例三

2026年3月21日13时15分,王某驾驶藏A2****号车在娘热乡倒车时,将德某房屋撞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
针对上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拉萨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逃逸当事人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分别予以记6分,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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