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17
10:23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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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于1996年12月26日以市政府第5号令公布施行了《拉萨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999年7月28日以市政府第7号令公布施行了《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对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行,全市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更加完善,各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与监督行政意识深入人心,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单一,导致公信力不足。除了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从而真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质量,增强权威性保障。二是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手段不多,行政执法监督基本流于形式。三是监督队伍建设滞后,监督工作缺乏指导,机构改革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未及时适应职能转变,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发挥不够,监督工作开展不到位,特别是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及执法部门缺乏执法监督专业人才,无法专职监督,监督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实,四是执法部门自身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未实现对执法人员的全员定期轮训,直接影响执法队伍建设。
制定《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既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也是解决我市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不分章节,共三十五条,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
(一)关于行政执法各项制度。除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办法》中予以明确外,还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动态管理制度、委托执法制度、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
(二)关于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办法》中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立案调查后,确认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以视情况抄送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四)关于与《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衔接。在起草中,既保证《办法》的完整性,又坚持上位法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体现我市对于行政执法监督立法的特色。
(五)关于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在起草中,我们认为,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基础性内容。因此,在《办法》中纳入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此次《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公布施行后,同时废止现行《拉萨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拉萨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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