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1/03
10:47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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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拉萨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对各县(区)政府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于年度土地变更数据下达后开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当雄县没有耕地分布,不纳入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各县(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予以核实,并负责牵头做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县(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第四条 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对下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县(区)政府与所属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乡镇(街道)与村(社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县(区)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需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乡镇(街道)与村(社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需报县(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市考核组根据自治区、市政府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生态退耕、灾毁耕地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提出考核指标建议。
第六条 全市土地变更调查和专项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类考核数据以年度变更调查为准。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应及时提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及变化情况的监测调查、审批等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考核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各县(区)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市考核组依据全市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采取抽样调查与卫星遥感监测相结合等方法和手段,对各县(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九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目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后,补充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三)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不落实相关责任的,扣减新增用地计划;认真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和计划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过渡期间,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执行。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低效用地”调查,不断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和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地速度,加强批后监管。
(五)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防控机制,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查处率等达到上级要求。
(六)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采取分类管控措施。
(七)新增耕地后续管护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确保新增耕地耕种满3年,形成粮食产能后,方可开展项目验收、备案,做好新增耕地后续管护;鼓励农田向种粮能手集中,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禁止产生抛荒现象。
(八)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抓好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和管理,将高标准农田的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位。
(九)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自查,根据年度考核标准自评打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二)由市考核组抽调人员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落实。
(三)市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第十一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根据得分(100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且无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合格;不足8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和保有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被自然资源部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等公开调查处理和通报的。
(五)存在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六)未与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所有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开展考核的。
(七)审计、财政、督察等部门检查监督中,发现在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以及使用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
(八)根据卫片执法检查数据,违法用地较为严重且被上级通报的。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耕地提质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以及考核中在耕地数量质量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区)、乡镇(街道),督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
第十五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区)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各县(区)不得篡改、伪造相关数据,一经查实,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对因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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