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31
10:29
来源: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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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拉萨市网信、公安、交通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依托微信群、QQ群、抖音、小程序等互联网群组组织非法营运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压实群组管理主体责任
微信群、QQ群、短视频社群、小程序等各类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员,严格执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群组管理主体义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群内发布“车找人、人找车”拼车、私下约车、跨城客运揽客信息。
非法营运定义: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私家车、小型客车擅自有偿载客、收取车费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二、限期完成群组自查自清整改
所有拼车、约客、跨城客运相关群组管理员即日起开展自查自纠:
(一)彻底清理群内全部涉揽客、约车、拼车信息;
(二)解散用于非法揽客的客运群组,不得重新新建同类群组;
整改截止时限:2026年8月2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
逾期拒不清理相关信息、拒不解散违规群组的,网信、交通、公安三部门将依法追究群主、管理员及发布揽客信息人员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从严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
(一)多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 通过微信群、QQ群、抖音等线上渠道,以顺风车、拼车、私人网约车为幌子,线下组织客源、有偿载客的非法营运;
2. 搭建专属客运群、长期发布跨城、城乡拼车揽客信息,规模化组织“黑车”载客;
3. 私家车、7—9座小型客车无营运资质,电动三轮车等,依托群组接单收费从事客运经营。
(二)处罚相关规定:
1. 查实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按对应标准处罚。
2. 非法营运涉案金额、经营规模达到以下刑事立案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3. 遇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强行冲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暴力抗法,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警戒带或警戒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 对持续运营、拒不解散揽客群组、多次违规发布揽客信息的群主、组织者,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警示与群众监督提醒
(一) 非法营运车辆无正规营运保险、无安全技术定期检测,驾驶员无从业资质,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理赔无保障,极易引发人身、财产重大损失,请广大群众自觉拒绝乘坐“黑车”;
(二)欢迎群众积极举报微信群、QQ群揽客黑车、非法营运线索,相关部门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查实后将依法处置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五、工作要求
全市各互联网群组、广大市民、私家车主务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群组管理员主动履行管理责任,私家车主切勿利用网络群组从事有偿载客营运活动。相关部门将持续运用线上线索排查与线下路面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保持打击非法营运高压态势,常态化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全面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拉萨市委网信办
拉萨市公安局
2026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陈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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