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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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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已经2011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制定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方案。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思路和原则
(一)重要意义。
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维护低收入群体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低收入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工作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得到改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灵活性原则,运用价格临时补贴,应对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实现同步。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人员。
(二)启动终止条件。
第一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度同比涨幅3%为临界点,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步,待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编制启用后,改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5%为临界点,启动和终止联动机制。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5%以内,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两档:
第一档,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度涨幅同比达到或超过3%低于5%(或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同比达到或超过5%低于7%)时,对全区保障对象按当年保障标准的1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档,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度涨幅同比达到或超过5%(或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同比达到或超过7%)时,对全区保障对象按当年保障标准的15%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核定,逐月发放。
三、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和启动联动机制由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相关数据。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预算,并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兑现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要根据各自职能,协调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保障对象基础数据,落实补助资金。
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本部门负责的保障对象补助资金的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事关低收入群体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要求,对推动我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各项工作。
(二)及时发放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做好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资金等工作,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人。
(三)加强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要会同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立、实施情况,解释相关政策,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让群众明白惠在何处、惠从何来,让党的恩情深入人心。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补助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由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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