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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16

10:24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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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3-0002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168140958600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拉政发(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拉萨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拉萨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持续净化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环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拉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使用本市各级政府投资、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列入拉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未列入的不得给予支持。重大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本级政府审定后列入。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初步审核,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前期经费开展前期工作。(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2.科学谋划和论证项目。项目单位要立足实际积极谋划项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深度达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要求。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将推动项目落地情况列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3.加强设计单位管理。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两次评审未通过,或因设计存在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由行业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被处理两次的由行业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在“信用拉萨”平台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4.规范咨询评估工作。立足投资决策需求,优化专业设置,择优确定一批国内权威咨询评估机构。规范咨询评估机构专家选聘机制,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通过区内外专家联合评审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咨询评估质量。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工程咨询机构库,建立综合评价考核机制,严格咨询评估程序、时限要求和报告质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约束。(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5.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程序。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财政资金超过5000万元(含)的重大项目应当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决策。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中标等情况,以及咨询、设计成果要作为汇报的重要内容。完善项目决策会议制度,改进会议审查方式,确保审议质量和效率。(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6.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容缺承诺审批制。制定我市容缺审批+承诺制工作细则,允许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况下,项目单位按照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规定补齐,实现项目审批“容缺先审核、受理即办理”。各审批部门按容缺承诺审批制进行审批,不断压缩审批时间。按照重点项目“包保”制度,由“包保”领导组织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召开推进会,明确项目是否存在资金、红线、安全以及矛盾纠纷等问题。(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有关部门)

二、持续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7.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关键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并严格履行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依法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8.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组建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设立拉萨市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网络抽取终端。制定专家违规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审查、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交易现场考核和信用评价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的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三年内禁止其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监管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9.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干部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资质挂靠的,招标人和被要求提供资质挂靠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并报告。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一切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行为一经查实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律依法处理。(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10.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纪检监察、公安、住建、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经信、林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招标全过程的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拉萨市“一网一平台”作用,推动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合理规范运用诚信评价结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建立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促进各方主体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政府采购类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牵头监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11.遏制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绝不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并确保综合到岗率达85%以上。项目单位每月随机抽查,对擅自变更、撤离关键岗位人员或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必要时驻点督办、依法追责。(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

12.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调度机制。围绕全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清单,严格执行市领导包保、专班调度制度,加大项目协调调度频次和力度。对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用量化评分方法,根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调度情况进行扣分。对应开未开、应竣未竣、开而未动和推进不力的项目单位进行通报。(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作风办,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13.严格执行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由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进行概算调整。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除经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项目超概外,其他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14.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15.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建筑工人工资工酬。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监督。市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依法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市住建、人社部门应对全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依法处理,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交通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加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督

16.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报请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审计或财评(项目概算批复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办理审计,1亿元以下的办理财评),办理审计或财评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牵头部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17.建立完善评估督导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事权职能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开展评估督导,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评估督导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18.加大监督检查问责工作力度。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投诉举报邮寄地址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针对匿名、实名投诉举报的线索,全部进行核查。要加大重大项目咨询、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监理等招标过程、实施质量和效果的全过程监督,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做到100%审计。重点检查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资质是否存在挂靠、施工标准和质量是否与承诺不符等情形,要加大执法监督及处罚力度,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审计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19.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各行业对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及工程验收规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行业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措施提出的具体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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