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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8/25

10:2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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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1-0007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2939801300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拉政办发〔2021〕3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拉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按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藏政办发〔2020〕3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拉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中央与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增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为建设美丽拉萨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县(区)财政事权,落实市与县(区)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县(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市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的强大合力。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我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任务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本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市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信访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协助上级部门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全市配合和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县(区)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信访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地方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

将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大开发区建设区域、规划、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市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级权限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本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实施管理,市本级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协调和监督,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县(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县(区)权限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县(区)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协调和监督,县(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区)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实施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将全市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建设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全市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市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县(区)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其他财政事权

对于上述未尽财政事权,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适时修订完善,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拉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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