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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1989年6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9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13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4号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12月13日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本市出席全国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需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重新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大会。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送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

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代表团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对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有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报告和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

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提名人、推荐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给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或者免除,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的,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由调查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五十一条 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辞职被接受或者被罢免的人员,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人大网上刊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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