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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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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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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3月18日,拉萨市政府印发了《拉萨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2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针对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的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国务院、自治区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2023年1月6日,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3〕5号),要求各地市制定出台相应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

    二、内容概述

本《实施方案》共六部分、二十四条,分别是: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三部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第四部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第五部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第六部分,强化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考虑到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针对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和文化类等企业,结合我实际,分别各有侧重地选取了不同指标类型,并对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等逐一明确,便于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参照把握和执行。

(二)限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上限

商业一类、金融类和商业二类、文化类以及公益类分别作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2.5倍、2倍以上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本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80%的范围内确定。

(三)设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下降下限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不超过本企业同期经济效益降幅30%的范围内确定。对商业二类、公益类和文化类企业中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或不降。

(四)明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全市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五)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

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注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实施方案》还要求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其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不超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要求企业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六)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企业专门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落实对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国有企业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监管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责任编辑:庞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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