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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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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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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拉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拉萨市财政局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机构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部分或全额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纳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由拉萨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按年度下达指标。

第三条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的企业进行申报受理和划型认定。拉萨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拨付以及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拉萨市辖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第二章  贴息的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  贴息对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拉萨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的中小微企业。

(二)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范围的企业。

(三)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得“划型证明”,且在证明有效期内获得贷款的企业。

(四)该项政策与其他贴息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家企业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贴息政策。

第六条  贴息额度。对符合条件并获得贷款的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额度给予相应比例贴息,比例分为100%、70%和50%三档;仅对符合条件的单笔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贴息执行标准如下:

(一)对单户获得贷款本金在80万元(含)以内的企业,给予100%即全额贴息。

(二)对单户获得贷款本金在80万元(不含)至1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70%的贴息。

(三)对单户获得贷款本金在110万元(不含)至15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50%的贴息。

(四)同一家企业申请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以150万元为上限,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贴息流程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企业根据拉萨市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向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相关材料。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划型认定,并出具“划型证明”。

第八条  获得“划型证明”的企业自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选择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将相关贷款申报资料报经办银行进行复核,经办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前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经办银行应及时告知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经办银行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同期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计息(不得上浮)。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及拨付

第九条  拉萨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将贴息资金纳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年初预算,并按年度下达指标。

第十条  对年初预算确定的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对于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报批。

第十一条  银行按月结息,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季与企业进行清算。贴息拨付具体流程如下:

(一)每季度末,经办银行区(市)分行汇总统计本季度实际扣收的利息明细,填报中小微企业贴息清单(详见附件3)并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至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银行贴息清单,进行审核后向拉萨市财政局出函申请资金拨付。

(三)拉萨市财政局审核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资金拨付申请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须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与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申请承诺书》,对本企业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年初预算编制上报、出具“划型证明”、资金拨付计划申报工作。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编制相应工作所需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拉萨市财政局秉持“专款专用、逐笔支付”的原则,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下达及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与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监督企业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对未能按期还款或存在信贷违规行为的企业,终止享受贴息政策,并按照银行标准催收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发现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行为的企业,停止拨付贴息资金,取消其享受贷款贴息资格,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拉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贴息申报流程图

2:拉萨市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实施细则

3:中小微企业贴息清单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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