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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3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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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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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

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

(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

(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

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

(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

(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

(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

(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

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

(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

(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

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

(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

(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

(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

(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责任编辑: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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